國際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第一節 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
在國際交往中,買賣交易、貨物運輸與保險、公司的設立、產品的銷售、代理人的委托,都要通過訂立合同來實現。
(一)大陸法系的合同概念
依法律行為設定債務關系或變更法律關系的內容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當事人的合同。法律行為包括意思表示給其他合法行為。意思表示行為是法律行為的基本要素,如果缺乏意思表示,就不可能成立合同。意思表示包括當事人內心意思以及表示這種意思的外在表示的兩個方面,二者缺一不可。所謂其他行為是指意思表示行為之外的一種行為。
(二)英美法系的合同概念
大陸法系主要從理論上認識合同,而英美法系注重在一個具體案件中如何為當事人提供救濟。合同的基本要素是當事人所做的允諾,而允諾的關鍵是其在法律上的可強制執行性。合同是一份能夠產生法律承認或者法律予以強制實施的義務的協議。強調合同訂立當事人之間的協商一致。
(三)我國法律中的合同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從以上對各國法律的介紹來看,盡管各國法對合同的定義有所不同,但其實并無本質差別,都是把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表示一致作為達成協議、形成合同關系的基本要素。
第二節 合同成立
各國合同法幾乎都把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作為合同成立的要素,關于合同成立的含義存在形式和實質兩種解釋。從形式上說,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關系經歷了邀約階段和承諾階段,達成了合意。從實質上說,合同的成立不僅包括具備了合意的形式,而且還不存在影響當事人合意的錯誤、欺詐、脅迫、重大失誤等因素,也就是說合同獲得了有效成立。
一、合同訂立的過程——要約與承諾
(一)要約
1.要約的定義
定義:又稱為發盤、發價或報價等,凡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訂立合同的建議,如果內容十分確定,并且表明發價人有當其發價一旦被接受就將受其約束的意思,即構成發價。提出要約的人叫做要約人,其向對方叫做受要約人。
一項有效的要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要約的內容必須明確、肯定。要約應當包括即將簽訂的合同的主要條款,能夠表明當事人的基本權利義務。關于要約應當明確協商哪些內容,現代合同法理論出現簡潔化趨勢,其中包含了空缺條款留待日后依照慣例確定的意思。
第二:要約必須表明要約人愿意按照自己要約中所提出的條件與對方訂立合同的意旨。要約邀請與要約的區別在于,后者一經對方承諾,要約人就應當受其約束,因為合同已告成立;而前者僅僅是做出讓對方向自己發出要約的邀請,因此,即使對方予以回應,只要自己沒有承諾,合同仍未成立。
第三:要約必須送達。多數國家的法律都規定,要約必須于送達受要約人時才能才生效力。要約送達的規則包括:要約必須送達才有效,受要約人必須得知要約才能做出有效的承諾,要約必須由要約人送達才能生效。
第四:要約要向特定的相對人發出。
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別:要約邀請又稱為要約引誘,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
思表示。 要約邀請是當事人訂立合同的預備行為,在發出要約邀請時,當事人仍處于訂約的準備階段,其目的在于引誘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其內容往往是不明確、不具體的,其相對人是不特定的,所以,要約邀請不具有要約的約束力,發出要約邀請的人不受其約束。根據《合同法》第15條的規定,下列行為屬于要約邀請而不屬于要約: 1.寄送的價目表 ;
2.拍賣公告 ; 3.招標公告 ;4.招股說明書 ; 5.商業廣告。 但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應視為要約。
2.要約的約束力
要約的約束力應該從兩個方面考察:一是對要約人,二是對受要約人。受要約人一般沒有約束力,他只有承諾或者不承諾的權利。要約對要約人的約束力須劃分為幾個階段進行分析:首先,當要約發出但尚未到達對方時,一般認為要約沒有什么約束力,因為各國法規定,要約必須送達對方才能生效。既然要約沒有生效,要約人完全可以撤回要約或者修改其內容。只要撤回或者修改的通知是在要約送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同時到達對方即可。其次,當要約已經打到對方之后,要約人是受其要約的約束。
英美普通法基于對價理論認為,一個人做出的允諾在法律上有無約束力,取決于對方有無對價;或者沒有給付對價,但已采取了簽字蠟封的特殊允諾形式。大陸法系的基本立場是要約對要約人有約束力。公約規定:要約在被受要約人接受之前,原則上可以撤銷,但有下列情況之一不可以撤銷:要約寫明承諾的期限,或以其它方式表示要約是不可以撤銷的;受要約人有理由信賴該項要約是不可以撤銷的,并已本著對該項要約的信賴行事。
3.要約的終止
一項要約創立一項承諾。要約可能在被承諾之前因以下各種原因而致使效力中止:
?。?)要約因要約人撤回或者撤銷要約而失效。要約在被送達要約人之前或則同時可以用更為便捷的通訊方式通知撤回,撤回通知需與要約同時或者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到達受要約人;即使是注明“不可撤銷”的要約也可以如此。
?。?)要約因期間已過而失效。如果要約規定了承諾期間,則有效期屆滿要約即終止。此后受要約人作出的承諾表示被視為新要約。
(3)要約因拒絕要約或者反要約而失效。要約一經拒絕即終止,受要約人不能通過承諾恢復其效力。如果承諾是附條件,包含了新的條款,須經原要約人承諾,合同才能成立。詢問與反要約的區別在于,一個通情達理的人處于要約人地位是否把要約人的表示理解為一項能夠被承諾的要約。
(4)要約因法律原因而失效。一是要約人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時,受要約人的`承諾即告終止,不管受要約人是否知道這種情況。但是,如果受要約人已經獲得了做出承諾的選擇權(即支付了對價),要約人的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不會使該選擇權終止。二是當情況發生變化是,如建議訂立的合同出乎意料地變成了違法合同,或則合同的標的物發生滅失,此時要約便會失效。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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