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供水條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見
為了加強城市供用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和用水安全,制定了《合肥市城市供水條例(草案修改稿)》并公開征求意見,下面是詳細內容。
《合肥市城市供水條例(草案)》已經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根據《立法法》相關規定,現將草案修改稿予以公布,歡迎社會各界提出修改意見,請將修改意見和建議書面寄送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法制處(郵編:230071),或致電64422673、63537251。
合肥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2016年7月14日
下面是條例的全文:
《合肥市城市供水條例(草案修改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供用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和用水安全,維護用戶和供水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供水、用水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設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第四條 市、縣(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供水工作。
規劃、環境保護、水、國土資源、衛生、工商、公安、價格、質量技術監督、房地產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供水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供水工作堅持合理開發水源和計劃用水、節約用水相結合,保障供水與確保水質相結合的原則,優先保障城市生活用水。
第六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遵循適度超前的原則,編制城市供水發展規劃,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城鎮供水管網應當向農村延伸,發展城鄉一體化供水,保障農村飲水安全。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破壞供水水源、損害供水設施和違法用水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
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
第八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優先保證生活用水、統籌兼顧工業用水和其他各項建設用水的原則,編制城市供水水源開發利用規劃,作為城市供水發展規劃的組成部分。
編制城市供水水源開發利用規劃,應當與水資源綜合規劃和水長期供求計劃相協調。
第九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確立水資源開發利用控制紅線、用水效率控制紅線和水功能區限制納污紅線。
第十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城市供水應急預案。
城市供水單位應當制定涉及水源、水質、供水設施等突發事件處置的供水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應急處置演練。
第十一條 城市供水水源應當優先利用地表水,嚴格保護地下水資源,積極開發利用非常規水源。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不得新建自備取水設施取用地下水;已經修建的,由市、縣(市)人民政府責令限期關閉。
第十二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市供水應急備用水源,保障城市生活用水。
有水源條件的地區應當建設兩個以上相對獨立的飲用水源地,不具備多水源條件的地區,應當建立與相鄰地區互通互聯的供水應急備用水源。供水應急備用水源的供水量、水質應當符合城市供水應急預案規定的要求。
第十三條 鼓勵城市供水和節約用水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的研究、開發、應用和推廣。
鼓勵有條件的區域、場所提高供水設施標準,逐步實現直飲水。
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設
第十四條 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供水發展規劃制定城市供水設施建設及改造年度計劃、老舊居民住宅區供水管網和二次供水設施改造計劃,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和自建設施供水工程,應當根據城市供水發展規劃及城市供水工程年度建設計劃,按照基本建設程序辦理。
第十五條 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并執行相關技術標準、設計規范。
禁止無資質或超越資質等級范圍承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任務。
第十六條 城市供水工程使用的設備、管材、配件,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和行業標準。
第十七條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三個月內,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工程檔案資料移交當地城鄉建設檔案機構。
第十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需要增加城市公共用水量的,其工程項目總概算應當包括供水管網工程建設投資。建設單位應當將其供水管網工程建設投資交付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由其統一組織城市公共供水管網工程建設。
第十九條 用水單位自行投資建設的與城市公共供水管道連接的供水設施,應當符合供水工程技術標準。供水設施的設計方案應當經城市供水單位參與技術審查;工程竣工后,經城市供水單位參與驗收合格后,方可與城市公共供水管道連接使用,并由城市供水單位統一管理。
第二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筑物,水壓要求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時,建設單位或者產權單位應當配套建設二次供水設施。
二次供水設施應當與建筑物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
第二十一條 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和施工,應當符合有關規范和工程技術規程,其設計方案應當經城市供水單位參與技術審查;工程竣工后,應當經城市供水單位參與驗收。
鼓勵城市供水單位對新建二次供水設施統一修建統一管理。
第二十二條 其他居民住宅區的二次供水設施,按照自愿原則,可以移交給供水單位管理和維護。
二次供水設施建設檔案材料不齊全,無法移交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城市供水單位重新評估,符合國家和省二次供水標準后,移交給城市供水單位;如不符合,二次供水設施產權方應當負責整改,經評估驗收合格后移交。
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設施屬于無產權方、物業管理方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資金,由城市供水單位按標準進行整改后移交。
第二十三條 新建住宅實行水表出戶、一戶一表、計量到戶。
已建住宅遵循自愿原則進行水表出戶改造,實現一戶一表、計量到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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