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人股份制公司章程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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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人股份制公司章程范本
為建立本公司運行機制,確立和規范公司組織和行為準則,保障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公司名稱:xxx市某某某有限公司
第二條:公司住所:xxx市 路 號
第三條:公司股東姓名及身份證號碼:
甲方:某某某 身份證號碼:
住址:xx省蘇州市 室
乙方:某某某 身份證號碼:
住址:xx省江陰市 號
丙方:xxx明道法商務咨詢有限公司
住所:xxxxx市國泰北路1號
第四條:股東的合營期限(即公司的營業期限)為二十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五條: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章宗旨、經營范圍
第六條:公司宗旨:守法經營,恪守信用,服務經濟發展。
第七條:公司經營范圍:投資咨詢,*****,*****
第三章注冊資本及出資
第八條: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100萬元。
第九條:股東各方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和出資比例:
甲方某某某:出資人民幣20萬元整,以貨幣于公司登記前一次性出資繳清,占注冊資本的20%;
乙方某某某:出資人民幣20萬元整,以貨幣于公司登記前一次性出資繳清,占注冊資本的20%;
丙方江蘇明道法商務咨詢有限公司:出資人民幣60萬元整,以貨幣于公司登記前一次性出資繳清,占注冊資本的60%;
第十條:股東各方應當按時足額繳納各自認繳的出資額,經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出具驗資報告。股東不按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的,應當向已按時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蓋有公司印章的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公司名稱;
2、公司登記日期;
3、公司注冊資本;
4、股東的姓名、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5、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第十二條:公司備置股東名冊,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1、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及住所;
2、股東的出資額;
3、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十三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的二分之一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四條:股東依法轉讓其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四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五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1、股東有權出席股東會議,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2、股東有權選舉公司的執行董事或監事,同時享有被選舉權;
3、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4、在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出資比例認繳出資;
5、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6、股東有權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7、股東有權按自己所持公司的出資比例要求清算組分配公司清償債務后的財產。
第十六條:股東應承擔的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時足額繳納出資額;
3、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資;
4、按出資比例承擔虧損等風險責任。
第十七條: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
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章股東會
第十八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第十九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向外出借款項、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11、延長公司合營期限;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條:股東會的決議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方為有效,但對于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必須經全體股東一致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一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二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股東會每年召開二次定期會議,一般在每年年中和年底召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或者監事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首次股東會由出資額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其它情況下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三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全體股東。股東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并表決。
第二十四條: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行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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