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
《遼寧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是東北地區首部規范營商環境建設的省級地方法規,下面條例的詳細內容。
遼寧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
(2016年12月7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了優化營商環境,保護各類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促進本省經濟和社會全面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各級機關和有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優化營商環境職責,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營商環境建設工作的領導,維護政府誠信,明確專業行政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實施營商環境建設等具體工作。
第四條優化營商環境工作,應當堅持依法行政、公開透明、公平公正、誠實守信、廉潔高效和責任追究的原則。
第五條省、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樹立主動、協調、高效、廉潔的服務理念,制定優化營商環境建設的制度和具體措施,加強對優化營商環境的宣傳,營造全社會開放包容、互利合作、誠實守信、重商護商的營商環境。對在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省、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及時修改或者廢止與法律、法規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不一致的規章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并予以公布。通過制度創新,確立企業市場主體、創新主體地位,保障企業生產經營自主權。
第六條新聞媒體應當按照客觀、準確、及時的原則,宣傳優化營商環境的政策措施,做好維護營商環境的輿論監督工作,對維護和侵害營商環境的行為客觀公正報道,肯定改善營商環境的行為,曝光反面典型案例,營造優化營商環境的良好氛圍。
第七條有關機關及其部門應當增強市場意識,尊重市場規律,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平等對待各類市場主體,保障市場主體在投資核準、政府扶持、參與政府投資項目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第八條有關機關及其部門制定經濟政策,起草或者提請制定涉及投資者或者企業重大權益的地方性法規、規章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應當聽取相關企業意見和建議。
第九條有關機關及其部門應當保持政策的連續和穩定,其依法做出的經濟社會發展規劃、行政許可決定、招商引資書面承諾等,不得隨意改變。因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確需撤回或者變更的,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
第十條省、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平等保護本地企業和外地企業的合法權益。不得禁止、限制外地企業到本地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禁止、限制外地商品、服務進入本地市場,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特許經營項目建設運營標準和監督管理要求明確、有關領域市場競爭比較充分的,應當通過招標方式選擇特許經營者。
第十一條投資者、企業依法享有獲取政務信息的權利,并有權咨詢有關情況以及查閱、復制有關資料,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提供。
第十二條電力、自來水、熱力、燃氣、通信、消防、公安、城管、衛生防疫、人防、地震等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和政府部門,應當建立為優化營商環境服務的工作規則,將服務標準、資費標準和行政機關依法規定的條件向社會公開,并按照規定向企業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穩定和價格合理的普遍服務,不得強迫企業接受不合理的條件。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前款特定行業的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整合信用信息資源,構建統一、公開的信用信息服務平臺,收集市場主體在社會經濟活動中形成的與信用狀況有關的貸款、擔保、合同履行等交易記錄,以及環境保護、金融、工商登記、稅收繳納、社保繳費、交通違章、行政處罰、法院強制執行等信用信息,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檔案及查詢制度,依法提供免費查詢服務。
第十四條除涉及國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護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事項外,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將其職責內容、工作程序、服務承諾、行政執法等履行職責的政務活動事項,通過政府網站、部門網站、辦事指南,以及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向社會公開。
第十五條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權責清單和權力運行流程圖,將行使的行政職權及依據、行使主體、運行流程、辦結時限、對應責任等以清單形式向社會公示,并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六條取消沒有法定依據的審批、投資限制、技術性審查、公共產品及公共服務指定。
鼓勵支持推行并聯審批、網上審批,全面提高審批服務效能。
第十七條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快推進行政審批和政務事項網上辦理和預審咨詢服務建設,將有關聯的行政審批事項和行政事業性收費全部納入政府政務服務中心管理。
政府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政府采購應當全部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有序推進其他公共資源交易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
第十八條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完善內部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限時辦結制、首問負責制、一次性告知制等工作制度。
進駐政務服務中心的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合理設置審批事項,科學配置工作人員,對其服務窗口辦理事項充分授權,確保依法不需要現場勘察、集體討論、專家論證、聽證的審批事項,在窗口受理后直接辦結。
企業設立登記應當五個工作日內辦結、變更登記三個工作日內辦結、名稱核準當日辦結。未開業企業以及無債權債務企業,按照規定實行簡易注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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