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徑比賽規則
以下是小編整理的田徑比賽規則,希望你喜歡。
第 101 條 總則
凡舉辦規則第1條中規定的國際田徑比賽,均應遵守國際田聯的規則,在各種通告、廣告、秩序冊和印刷品中均應聲明此點。
注:建議國際田聯會員協會舉行各自的田徑比賽時采用本規則。
第一節 官員
第 110 條 國際官員
舉辦規則第12條1(a)和(b)的比賽,應從國際上任命下列官員:
(1) 組織代表
(2) 技術代表
(3) 醫務代表
(4) 興奮劑檢查代表
(5) 國際技術官員/地區技術官員
(6) 國際競走裁判員/地區競走裁判員
(7) 國際終點攝像裁判員
(8) 仲裁組
在現行國際田聯比賽規程中規定了任命各類官員的數量。
舉行規則第12條1(a)的比賽:
(1)、(2)、(3)、(4)、(8)的人選由國際田聯理事會任命。
(5)的人選由國際田聯理事會從國際田聯的國際技術官員小組的成員中任命。
(6)的人選由國際田聯理事會從國際田聯的國際競走裁判小組的成員中選派。
(7)的人選由國際田聯技術代表確定。
國際田聯理事會應批準上述各種官員的選擇標準、資格和職責。國際田聯各會員協會有權推薦適宜的合格人員以供選派。
舉行規則第12條1(b)的比賽,上述官員由相關地區協會選派。參加該比賽的地區技術代表和地區競走裁判員由該地區的協會從其地區技術代表名單和競走裁判員名單中選派。
舉辦規則第12條1(a)和(f)的比賽,國際田聯可以任命一位廣告管理專員。舉辦規則第12條1(b)(d)和(g)的比賽,應由相關地區協會任命此官員。舉辦規則第12條1(c)的比賽,應由有關的組織任命,舉辦規則第12條1(e)的比賽,應由有關的國際田聯會員協會任命。
注:國際技術官員應穿著易于區別的服裝。
★ 舉辦規則規定的國內一、二類比賽,由中國田徑協會指派與(1)~(8)相應的官員。舉辦三類比賽,由中國田徑協會指派技術代表、技術官員、競走裁判員和部分裁判員。
第 111 條 組織代表
組織代表應自始至終與組委會保持密切聯系,定期向國際田聯理事會提交報告。必要時,還應處理主辦比賽的協會會員和組委會的有關職責和財務責任問題。組織代表應與技術代表協作。
第 112 條 技術代表
在大會組委會提供一切必要的幫助下,技術代表應與大會組委會共同保證全部技術性安排完全符合國際田聯技術規則的規定。
技術代表應向有關的組織提交競賽日程、報名標準和比賽器材的建議,決定田賽項目的及格標準和徑賽項目的分組、賽次與錄取的原則。
他們應保證在賽前的適當時間向所有參賽的會員協會發送技術性規程。
技術代表對舉行田徑項目比賽所有其他必要的技術性準備負責。
他們應審核報名,有權以技術性理由否決報名(如出現非技術性理由而否決報名,則應由國際田聯或相關的地區理事會作出裁決)。
他們應安排決賽前的各個賽次和全能比賽的分組。
技術代表應在適當時間提交比賽準備情況的書面報告。
他們應與組織代表合作。
在規則第12條(a)(b)(c)的比賽中,技術代表應主持技術會議,并向技術官員布置工作要點。
第 113 條 醫務代表
醫務代表對所有醫務工作具有最高權威。他/她應保證有足夠的設備用于醫學檢查和治療,在比賽場地可以進行緊急救護,并在運動員的住地提供醫療服務。醫務代表認為有必要時,有權安排對運動員進行性別檢查。
第 114 條 興奮劑檢查代表
興奮劑檢查代表應與組委會建立聯系,以保證有足夠的設備用于興奮劑檢查。他應負責所有有關興奮劑檢查的事宜。
第 115 條 國際技術官員
如果事先沒有任命,技術代表應在已任命的國際技術官員(ITO)中任命一人為國際技術官員組長。
如果時間允許,該組長應為比賽日程中的每項比賽指派至少一名國際技術官員。該國際技術官員應對該項目的裁判長提供一切必要的支持。
在該項目比賽的全過程中,技術官員必須在場,以保證比賽進程完全符合國際田聯的技術規則、競賽規程和技術代表作出的有關決定。
如果出現問題或觀察到他們認為需要提出意見的事情,他們首先應向該項目的主裁判提出。如有必要,可提供應該如何作的建議。如果該建議未被采納,并出現明顯違反國際田聯技術規則、競賽規程和技術代表作出的有關規定的情況時,該國際技術官員應對此作出裁決。如果有關問題仍未得到解決,則應提交給國際田聯技術代表。
在田賽項目比賽結束時,他們應在成績記錄單上簽名。
注1:舉行規則第12條1(b)和(d)的比賽,上述規定也適用于被任命的地區技術官員。
注2:當有關裁判長缺席時,負責該項目的國際技術官員應與該項目主裁判一起工作。
★ 舉辦國內一、二類比賽時,上述規定也適用于被任命的技術官員。
第 116 條 國際競走裁判員
國際田聯競走委員會使用國際田聯理事會批準的標準成立一個國際競走裁判組。
被指派擔任規則第12條1(a)中所有國際比賽的競走裁判員,必須是國際田聯競走裁判組的成員。
注:舉行規則第12條1(b)~(d)的比賽,指派的競走裁判員應是國際競走裁判組的成員或地區競走裁判組的成員。
第 117 條 國際終點攝像裁判員
舉行規則第12條1(a)和(b)的所有比賽,應分別由國際田聯或有關的地區協會指派一名國際終點攝像裁判員,監督所有終點攝像裁判工作。
第 118 條 仲裁組
舉辦規則第12條1(a)(b)和(c)的比賽,應任命一個仲裁組。仲裁組通常由3、5或7名仲裁人員組成。其中一人為主席,另一人為秘書。在條件適當的時候,應在仲裁組之外另聘一位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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