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學校章程范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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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學校章程范本2篇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本單位的辦學活動和管理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單位名稱為 。
第三條 本單位的辦學宗旨 ;
(必須載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單位設立的目的)
辦學范圍 屬于文化教育類非學歷教育;
辦學規模 (年招生量 人或年培訓量 人);
辦學層次 (初、中、高級,選其中);
辦學的形式 (業余面授、全日制授課,選其中)。
第四條 本單位的性質:利用非國有資產、自愿舉辦、從事非營利性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
第五條 本單位的法定注冊地址 ,郵政編碼 ;設立時教學地址 ,(自有、租用,選一), 郵政編碼 。
第六條 本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是 ;本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即審批機關,以下稱業務主管單位)是 。依照國家對民辦教育機構的管理規定,本單位在取得《辦學許可證》后,立即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并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七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和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舉辦者、開辦資金和業務范圍
第八條 本單位的舉辦者是 (從國家機關以外的社會組織中的企業單位、事業單位、其他社會組織或公民個人中選一)。
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 了解本單位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 推薦理(董)事(以下稱理事)和監事;
(三) 有權查閱理(董)事會(以下稱理事會)會議記錄和本單位財務會計報告;
… … … … … … … … … … … …。
第九條 本單位開辦資金 元;出資者 ,金額 。
(開辦資金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如為多個出資人,應分別載明每位出資人的出資金額)
第十條 本單位的業務范圍:
(一) ;
(二) ;
(三) ;
… … … … … … … … … … 。
(必須具體明確,與業務主管單位確認的業務范圍一致)
第三章 組織與職權
第十一條 本單位依法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本單位的最高決策機構。
第十二條 理事會的產生方式、人數、任期:首屆理事會由舉辦者依照規定條件推薦組成(以后理事會的人員調整由原理事會全體人員討論決定),人數 名(要求:5人以上單數組成)。理事會成員名單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理事會每屆任期 年,理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三條 理事會的議事規則:每年至少召開 次理事會會議。經1/3以上組成人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理事會討論職權內的重大事項,應當經2/3以上組成人員同意方可通過。
第十四條 理事會行使的職權:
(一) 聘任、解聘院長(校長、主任);
(二) 修改學校章程;
(三) 制定發展規劃;
(四) 審核預算、決算;
(五) 決定學校的分立、合并、終止;
(六) 罷免、增補理事;
(七) 內部機構的設置;
(八)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從業人員的工資報酬;
(九) 單位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1-2名。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理事會以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或罷免。
第十六條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理事長指定的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召開理事會會議,應于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并通知全體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理事代為出席理事會,委托書必須載明授權范圍。
第十八條 理事會會議應有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舉行。理事會實行一人一票制。理事會做出決議,必須經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全體理事的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單位的分立、合并或終止;
… … … … … … … … … … … …。
第十九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制作會議紀要,并由出席會議的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單位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理事會記錄由理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二十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 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 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一條 本單位的院長(校長、主任)由理事會依照任職條件,經2/3以上組成人員同意方可通過聘任、解聘或變更,并報業務主管單位核準。
第二十二條 本單位的院長(校長、主任)依法獨立行使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的權力,行使的職權:
(一) 主持單位的日常工作,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二) 實施發展規劃,擬訂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各項規章制度;
(三) 提出單位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人員組成名單,報理事會批準;
(四) 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五) 負責本教育機構日常管理工作;
(六) 理事會授予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權力。
本單位院長(校長、主任)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三條 本單位設立監事會,其成員為 人。
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3人,并推選一名召集人。人數較少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可不設監事會,但必須設1-2名監事)
第二十四條 監事在舉辦者(包括出資者)、本單位從業人員或有關單位推薦的人員中產生或更換。監事會中的從業人員代表由單位從業人員民主選舉產生。
本單位理事、院長(校長、主任)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有關單位主要指業務主管單位)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本單位財務;
(二)對本單位理事、院長(校長、主任)違反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本單位理事、院長(校長、主任)的行為損害本單位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 … … … … … … … … … … …。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制。監事會決議經全體監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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