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供熱管理條例
《河北省供熱用熱辦法》已經 2013年 8月 29日 省政府第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 2013年 11月 1日起 施行。
河北省供熱用熱辦法詳細條例如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供熱管理,規范供熱用熱行為,節約能源和資源,減少污染物排放,維護供熱用熱雙方合法權益,促進供熱事業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供熱規劃、建設、經營、設施保護和用熱活動以及相關管理活動的,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供熱事業應當遵循統一規劃、配套建設、保障安全、節能環保、規范服務的原則。
第四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的供熱用熱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供熱主管部門(以下統稱供熱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供熱用熱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價格、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供熱用熱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供熱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優先發展熱電聯產和大型區域鍋爐等集中供熱方式,鼓勵利用清潔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展供熱事業,推廣應用節能、高效、環保、安全的供熱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據供熱專項規劃制定城市供熱管網建設計劃和老舊供熱管網改造計劃,并分步實施。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供熱應急保障制度,提高供熱應急保障能力,應對供熱突發事件。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分別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供熱應急預案。
出現供熱中斷等突發事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及時采取應急措施,盡快恢復供熱,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七條 供熱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供熱專項規劃,按規定程序批準后實施。
經批準的供熱專項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八條 供熱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供熱專項規劃,合理安排熱源和管網布局,使其與不斷增長的城市居住規模相適應。在集中供熱管網覆蓋的區域內,不得新建分散燃煤鍋爐;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前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鍋爐,應當拆除,并將供熱系統接入集中供熱管網。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遷移、改建、變賣熱源設施。確需拆除、遷移、改建、變賣熱源設施的,應當提前60日向當地供熱主管部門報告,并提供替代熱源設施,保障用戶的用熱權益。
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供熱工程,應當符合供熱專項規劃,并依法辦理工程項目審批手續。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90日內,應當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建設工程檔案。
新建、改建、擴建供熱工程,其安全和環保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條 利用集中供熱的建設工程,開發建設單位應當與供熱單位簽訂合同,根據供熱專項規劃并按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確定的供熱方式和技術要求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城市新區建設和舊區改造,應當按有關規劃要求,配套建設供熱設施,或者預留供熱設施配套建設用地。
預留的供熱設施配套建設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未經法定程序調整,不得改變用途。
第十二條 供熱工程需要穿越地下、地上空間或者建筑物、構筑物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因穿越施工造成相關建筑或者設施損壞的,建設單位應當及時修復;無法修復的,應當經過評估予以賠償。
第十三條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承擔供熱系統保修期內的維修、調試等保修責任。
供熱系統的保修期不得低于2個供熱期;保修責任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供熱系統的保修期不受2個供熱期的限制。
供熱系統的保修期,自正式投入運行之日起計算。
第十四條 利用集中供熱的建設工程,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有關規定繳納城市集中供熱管網工程建設費,將其納入開發建設成本,不得向房屋購買者另行收取。城市集中供熱管網工程建設費專項用于城市集中供熱管網和換熱站等供熱設施的建設,不得挪作他用。
城市集中供熱管網工程建設費的收取和管理辦法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章 供熱管理
第十五條 供熱應當實行管網、換熱站、用戶一體化經營管理體制,由供熱單位直供到戶。尚未實行一體化經營管理體制的,有關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取消由單位或者物業服務企業自行管理換熱站的模式。
多熱源供熱的應當實行聯網運行。
第十六條 從事供熱經營活動應當取得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核發的供熱企業經營許可證,并按供熱企業經營許可證規定的范圍供熱。
第十七條 申請供熱企業經營許可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建設項目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及供熱專項規劃要求,并竣工驗收合格;
(二)有穩定的熱源和政府批準的經營區域;
(三)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注冊資本和專業技術人員、償債能力和抗風險能力;
(四)有完善的經營管理體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五)有經過供熱專業培訓合格的操作人員;
(六)有健全的供熱事故搶險預案,并配備專業的搶險搶修人員、儀器、設備和交通工具。
第十八條 申請供熱企業經營許可證應當向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有關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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