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孤兒現狀調查報告
中國存在著龐大數量的孤兒。僅就民政部門的統計數字,截止2010年,在中國弱勢兒童群體數量中,孤兒人數已經達到了71.2萬。在這納入統計的71.2萬人中,其中也只有9萬名孤兒生活在兒童福利機構,62.2萬名孤兒散居在社會。
在這組數據背后的則是中國社會福利體系的嚴重缺位。根據2011年由聯合國兒童基金會和北京師范大學共同撰寫的《中國兒童福利政策報告》,目前在中國提供兒童福利服務的機構發展嚴重不足。在兒童福利的各個方面,現存的兒童福利政策雖然項目、規范(或標準)較多,但相對分散和混亂,未能形成全國統一、自成體系、目標明確的國家兒童福利系統。
在立法層面也是同樣,在中國,目前甚至還沒有一部統一的《兒童福利法》。相應地,沒有單獨的兒童福利立法,也不會有專門的兒童福利財政預算體系。沒有錢,各級政府“自然”也就對兒童福利“無能為力”。相比之下,許多國家和地區很早就已建立了針對兒童福利的立法,英國1946年就通過了《家庭補助法》,為多子女家庭提供津貼,1948年還出臺了專門的《兒童法案》,并不斷修訂;日本1947年就通過了《兒童福利法》;瑞典1960通過了《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挪威1992年通過了《兒童福利法》。我國香港地區則于1951年開始實行《保護中國兒童福利政策報告》和《兒童及少年條例》;臺灣地區1973年即通過了專門的《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龐雜的手續和高昂的收費抬高了收養孤兒的門檻
中國雖然孤兒多,但想要收養兒童的家庭也不少。來自WHO的統計顯示,不孕不育率在全球平均發生率在10%左右,對于在某些環境污染嚴重地區,概率還要高于這個平均值。以10%左右的不孕不育率加之中國龐大的人口基數,僅據此保守計算,在中國也有超過百萬的家庭有收養孩子的需要。
不過,在中國想要收養孩子還有幾條硬性指標和一些“潛規則”,必須滿足了才能收養。根據1991年頒布的,1998年修訂的《收養法》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無子女;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年滿30周歲,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這幾項指標本意是使收養家庭能給孩子一個健康的成長環境,但由于在執行層面是由民政部門自辦自管,就出現了很多問題,在不少地方,收養甚至成了赤裸裸的買賣。
律師楊支柱就曾記錄了一對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中年夫婦從醫院抱養一名棄嬰的事件。根據規定,要建立法定收養關系必須要有送養人,所以他們只能去福利院開送養證明,而福利院為他們開具證明的前提是他們必須要先交納5000元的撫養費,盡管被收養的孤兒并沒有在福利院生活過一天。更觸目精心的事件發生在2009年的南京,南京市民陳再華在領養了孤兒洋洋1年后,南京市兒童福利院通知他說有一家法國人看上了洋洋,愿意足額交納三萬多元的“捐贈”。陳家就因為“捐不起錢”就失去了養了一年多的孩子。
而據媒體調查,各地兒童福利機構在收養過程中打著各種旗號收取捐贈費、登記費;公告費、戶口遷移費、服務費等。浙江金華市民政局的相關管理人員甚至表示,收取高昂費用是各地福利院的領養慣例,而收費標準則主要是參照國家收養中心對外國人領養中國孩子收取3.5萬元人民幣的額度。
寶貝回家慈善基金法律顧問張志偉更認為政府部門工作效率、服務態度的不盡人意,收養程序的繁瑣,收養過程的費時耗力等等不便因素,導致了合法收養舉步維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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