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年10月,中辦、國辦印發了《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法制化、規范化和科學化奠定了基礎,也標志著經濟責任審計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時期。本文圍繞《準則》和《規定》,從審計范圍、內容和重點、組織方式、審計報告等方面入手,探討開展中央企業經濟責任審計應把握的幾個關鍵環節。
一、在審計范圍方面,圍繞任期經濟責任選擇重點抽查的審計對象
重點抽查的審計對象(以下簡稱審計對象)是用于確定擬實施審計的單位范圍,是審計實施方案的重要內容。目前,在中央企業經濟責任審計中,審計人員一般根據該企業二級公司資產排序(同時考慮主營業務收入)來選擇審計對象,審計對象的資產總額一般都超過集團公司合并報表資產總額的50%。根據資產大小選擇審計對象,存在以下幾方面的問題:
一是集團二級公司資產沒有進行內部抵消,審計對象多為內部往來和投資較多但業務較為簡單的二級公司,不能突出審計重點,甚至會出現審計對象資產總額超過合并報表資產總額的極端情況。
二是即使滿足審計資產總額超過集團總資產的50%,但二級公司本身又有很多下屬企業,審計人員也只能抽取部分企業進行審計,實際審計企業的資產額也很難達到50%,同時也增加了審計風險。
三是中央企業一般都涉及多個業務板塊,各業務板塊之間資產差異較大,審計對象可能主要集中在資產量較大板塊所屬公司,缺乏代表性。四是資產量的大小與任期經濟責任的相關性有時不成比例,如領導人在資產額小的公司兼職,也應該作為審計對象。
確定審計對象,應把握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相關性原則。首先將集團總部作為審計對象,同時還要重點抽查企業領導人任職期間兼職的下屬公司,必要時可對領導人任職前的公司進行審計。
二是代表性原則。了解集團業務板塊情況,按照資產、收入等指標排序,確定各板塊的重點單位,作為審計對象,要關注金融、房地產開發等資金量大、管理薄弱且容易發生問題的板塊,并將上市公司作為重點抽查對象。
三是重要性原則。通過內部控制測試、分析性復核等方法,在審前調查時,如發現某些公司內部控制較為薄弱、重大問題較為突出,應將其作為審計對象。
四是操作性原則。選擇審計對象時,也應考慮地域分布、審計人員及專業勝任能力等因素,確保審計對象選得準、查得清。
二、在審計內容和重點方面,將內部控制審計貫穿始終
內部控制審計是對內部控制的設計合理性、運行有效性進行審計。在《準則》“審計實施方案”中專門提到:審計人員應該了解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并測試其有效性;在《規定》中明確國有企業領導人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包括有關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內部控制審計既是編制審計實施方案的一個必要程序和方法,也是經濟責任審計的一個重點內容。目前,中央企業經濟責任審計也初步開展了內部控制審計,但仍存在以下兩方面的問題:
一是內部控制審計法規體系及管理制度不健全。有關內部控制審計的規范性文件只有2004年2月審計署下發的《審計機關內部控制測評準則》,但該文件主要針對內部控制測試,不能涵蓋內部控制審計全過程,同時缺乏可操作性和時效性,就連審前調查時使用的內部控制測試表格,也沒有統一的標準,只能借用會計師事務所的資料,這在某種程度上影響了內部控制審計結論的權威性和正確性。
二是內部控制審計與經濟責任審計脫節。內部控制審計的內容僅局限于審前調查階段的企業內部控制測試與評價,主要是為編制審計實施方案提供服務,難以為評價企業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提供有力的審計證據,實施審計時,審計人員很少關注內部控制,同時內部控制審計結果也沒有得到有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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