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近年來,因拆遷引發的社會熱點問題頻發。如何防止和減少拆遷矛盾,已經成為了全民關注的,構建和諧社會不能回避的問題。一些地方政府沒有樹立正確的政績觀,盲目擴大拆遷規模;有的城市拆遷補償和安置措施不落實,人為降低補償安置標準;有的甚至濫用行政權力,違法違規強制拆遷。這些現象不僅嚴重侵害城鎮居民的合法權益,引發不少群眾上訪,甚至造成了許多“悲劇性”事件的發生,影響社會穩定,也造成一些地區和行業過度投資。尤其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出臺后,改拆遷為征收,更是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并且圍繞強制拆遷的話題,形成了各種不同的觀點。拆遷已不僅是法律問題,更是一個復雜的社會問題,我們在現實中應在全社會形成合力解決。
二、老條例背景下的拆遷現狀
(一)、法律層面來說,2001年《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在《物權法》出臺之后,拆遷制度的合法性受到置疑。《物權法》秉承《憲法》的精神,明確宣布“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第4條)”,所以只有政府出面為了公共利益實施征收,才能強制性剝奪不動產物權,除此之外,只能通過平等協商的方式取得物權。因此,那些非用于公共利益目的,而強制要求他人放棄物權的行為就屬于侵害物權的行為,而且也不可能由商業企業(包括國有企業)出面實施類似于征收的行為。特別是政府依《條例》規定直接進行行政強制拆遷時,更引起與被拆遷人的直接對立,常有媒體披露被拆遷人高舉憲法與政府的強遷相抗衡的。比如2007年重慶最牛“釘子戶”的女主人公吳萍,就是通過懸掛國旗、打標語、拿憲法等手段來以示對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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