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國家全體人員的生活水平都有所提商,人們的法律意識淡薄現象大有好轉,但是有些地區的農民們雖然法律意識較以前有所增長,仍然讓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根據調查,主要體現在以幾方面:

(一)維權手段不足,維權成本過高。
不少農村消費者雖然對自己所購商品有疑慮,想通過投訴討個說法,但按規定必須先到相關技術部門進行鑒定,而當地縣市級技術鑒定部門由于資金、設備、人員等原因,所鑒定商品范圍很小,很多產品無法得到法定機構的鑒定,只能到外地去鑒定,除了昂貴的鑒定費用不說,還要耗時費力。雖然《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做鑒定所需的費用一般由鑒定結論的責任方承擔,但對消費者來說,花幾元錢購買的商品,卻要用10倍甚至于百倍的錢去鑒定,誰來承擔這個風險?有類似困擾的城市消費者為數都不少,農村消費者更是望而卻步。正是由于產品質量鑒定程序、費用以及鑒定檢測功能、范圍的限制,不少農民只好放棄所購商品的技術鑒定的打算,其投訴也很難得到圓滿解決,同時,法院訴訟費用高、期限長、程序復雜,不適用于消費者權益保護。于是,很多農民權益受到侵害時,就自認倒霉,默默忍受,根本不去投訴。
(二)維權能力不強,維權意識淡薄。
由于農村消費水平還很低,農民的購買力還很有限,其消費目的還是以實用為主,對商品的安全性能、衛生指標等考慮得不多,“便宜貨”成了首選;一些經營者自身都是農民出身,對商品知識、法律知識的了解都很有限,往往只從一個角度考慮:我進的貨有人買,至于質量怎樣,是不會考慮的。這些都為成本低、價格低的假冒偽劣商品在農村市場提供了溫床,使得假冒偽劣商品在農村市場得以泛濫。而且廣大農村消費者受自身文化素質的局限,往往缺乏辨別能力,對所購商品質量的優劣、真假分辨不清,特別是農資產品種類、型號復雜,執法人員識別都很困難,加之造假者的造成假技術日益先進,產品仿真程度高,宣傳起來說得天花亂墜,面對琳瑯滿目的商品,上當自然是在所難免。同時,農村消費者維權意識比較淡薄,許多消費者明知自己購買的商品是假冒偽劣產品,卻因交通不便、花不起錢或商品金額小、嫌麻煩、怕耽誤農時而不愿去維權部門檢驗取證,還有不少人保護消費證據的意識不強,在購買商品時很少索要發票等消費憑證,導致維權舉證時有理難辨,吃“啞巴”虧。
(三)部門配合不夠,維權缺乏合力。
盡管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在整治農村消費市場秩序方面做了許多工作,但仍存在許多缺位。一方面,農村市場執法部門不健全,執法力量相對薄弱,難以及時發現問題;另一方面,政府部門分工職責交叉,多頭執法、責任不清,食品安全監管有工商、質監、衛生、藥監等部門,農資市場監管涉及工商、質監、農業等部門,往往出現誰都管又誰都不管的局面,使得農村消費市場監管工作“既越位又缺位”。從而讓假冒偽劣商品“上山下鄉”有了許多可乘之機,也給農村消費維權留下了更多的隱患。而且,有的投訴涉及到鑒定,特別是涉及到多個部門時,各個部門之間相互推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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