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創建文明城市,建設宜居家園,提高人民幸福指數,建設和諧、美麗岳塘,區政協常委會組成了以主席傅博華為組長的調研組,對全區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情況開展了專題調研。調研組先后到市房產局、區物管辦、區人民法院以及全區(含高新、昭山兩區)各鄉鎮街、部分社(村)開展了調研,走訪了部分小區業主委員會、物業公司和小區業主代表,還專程赴上海虹口區涼城新村街道進行了學習考察,現將調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我區物業管理工作現狀
(一)住宅小區基本情況。全區住宅小區共有398個(昭山、高新小區61個),其中有物業公司管理的小區158個,由業主自治的43個,單位自管的22個,區、鄉鎮街、社(村)代管的175個。
(二)全區物業管理工作狀況。我區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工作主要由市房產局物業管理科進行統一監管、區物管辦協助管理、街(鄉)物管辦具體承擔指導、協調、監督的職責。2013年5月,我區成立了物業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在城管執法局下設物業管理辦公室,工作人員2名,制定了《岳塘區規范物業管理工作實施方案及考核辦法》、《關于印發岳塘區開展無物管小區環境衛生居民自治以及住宅小區星級創建工作實施方案和細則的通知》、《岳塘區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專項整治工作方案》,規范了各街(鄉)、社(村)的物業管理日常巡查及協調處理工作,涌現了一批星級小區。各街(鄉)成立物管辦(與城管辦合署辦公),均配備一名物管專干。寶塔街道成立了專門的物管辦和物業糾紛調處中心,各社(村)明確了專職人員負責小區物業管理工作。
二、物業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和原因分析
(一)法律法規、政策不完善引發的系列問題。一是缺乏物業管理聯動機制。物業管理是一項系統工程,與區、街(鄉)、社(村)工作緊密相連,同時涉及規劃、國土、建設、房產、城管、環保、物價、供電、供水、消防、公安、工商、電信等多個部門。按照法律法規,各職能部門的監管機制不完善,存在條塊分割、多頭管理,特別是前期物業,區、街(鄉)、社(村)未參與,造成監管缺失,沒有形成齊抓共管的格局。二是考核機制不健全,物業管理領導小組職能未充分發揮。我市未建立長效的物業管理考核體系,市物業管理領導小組成員單位作用未充分發揮,對物業管理工作的推動缺乏獎懲辦法,不利于調動物業管理工作的積極性,對基層提出的物業管理疑、難、急等問題,解決乏力。三是維修基金管理方面。一方面啟用難。我區新開發的居民小區在辦理產權證時,房屋維修基金統一交存到市房產局房屋維修基金管理中心,要動用維修基金需“兩個三分之二業主同意”后報市房屋維修基金管理中心等多個部門進行審批,由于審批程序繁瑣,使用條件難達到,使用起來難度較大,物業公司、業主都不滿意。另外管理不到位。近幾年發現有少數物業公司采取不正當手段套取房屋維修基金的情況。四是基層工作壓力大。政府對物業管理工作的人員、編制、經費未作明確規定,出現了人員少、經費缺、工作任務重、壓力大等問題。按照屬地管理職能,區、街(鄉)、社(村)三級承擔的小區矛盾糾紛調解,對物業公司、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服務、指導、監管等任務每年都在大幅攀升,現有人員配備難以應對。
(二)小區規劃建設遺留問題多。一是由于規劃、建設、房產等職能部門、物業公司驗收把關不嚴,形成遺留問題。房屋建筑質量差,部分配套項目缺項甩項,房屋格局和小區環境與銷售合同條款有差異,公攤面積的劃分和附屬用房的產權確定以及經營收益分配等方面存在諸多遺留問題,業主與開發商、建設單位矛盾突出,物業公司難以協調。二是老舊小區、安置房小區存在管理難。老舊小區一般都是單位建的福利房,小區整體規劃設計相對滯后,道路狹窄。而安置小區在規劃建設之初也存在著工程造價低、配套設施不齊等問題,致使兩類小區的財物偷盜頻發、小區安全隱患多、違章建筑多、衛生環境差,無論是小區自治還是社(村)協調聘請物業公司,都難以滿足業主需要。此外,目前老舊小區沒有交存房屋維修金,房屋及公共設施年久失修,政府經費投入有限,居民又負擔不起過高的維修費,給物業管理帶來很大困難。三是電梯設備維護維修、供水設施移交等問題。部分小區電梯質量存在安全隱患,長期維護維修不及時不到位,二次供水設施移交水務公司難。對此物業公司以屬開發商、建設單位責任為由推脫,引發業主不滿。四是住宅小區普遍存在停車難。
(三) 物業公司在服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一是服務資質參差不齊,侵權行為時有發生。我區共有物業服務企業73家,其中一級資質的4家,二級資質的3家,三級資質的62家,外來的4家。有部分物業公司是前期物業,大部分小區建成后,開發建設單位不是通過招投標方式選擇前期物業公司,而是將物業管理交付給自己選聘的子公司或其二級機構,再次利用物業牟利,導致物業公司并非服務于廣大業主,而是服務于開發商和建設單位,物業公司處于強勢地位,業主處于弱勢地位,于是“主仆”位置顛倒,產生一系列的侵害業主權益的行為。二是物業管理費收取難,服務質量不高。從調研的小區看,業主以“房屋質量、物業服務不到位”等為由拒繳物業費,導致物業管理費收取率平均在50%到60%之間。部分物業公司往往以“業主繳納物業費不足”為由,單方中止部分服務。當物業公司收入低于成本或者利潤減少時,“足額繳納物業費”作為其完善服務的前置條件,必然會通過減員等辦法降低成本,服務質量下降,導致更多業主對物業公司的服務不滿意,從而不交物業費,形成物業公司服務質量越來越差,物業管理費收取越來越難這種惡性循環的怪圈。三是從業人員素質參差不齊,行業人才匱乏。低收入、低工資的現狀無法吸納高素質人才進入物業公司,致使大量的4050人員、企業改制人員、自由職業人員進入到物業管理行業從事保安和保潔等服務工作,物業公司管理水平低,人員整體素質不高,缺乏服務和創新意識。
(四)業主委員會作用沒有發揮。一是業主委員會的主體地位不明。業主委員會按照《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它只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它與物業公司的地位不對等,不具備法人資格。業主委員會在維權過程中,始終非常艱難,暴露了業主委員會在制度設計時法律地位的缺失,很難達到《物業管理條例》在制度設計時的規范和要求。二是業主委員會組建困難。新開發建設的小區因開發周期長、入住率不高等原因,難以符合業主委員會成立條件,加之開發商、建設單位拖延移交社會事務,難以實現業主自治。調查中發現大部分小區業主參與物業管理意識不強,召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達不到規定的人數,給組建工作帶來困難。三是業主委員會運作不規范,缺乏監督機制。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不健全,職責不明確,缺乏有力的指導和規范,且房產部門對物業公司、小區業主委員會的工作監督管理不強,對業主委員會存在亂作為的現象缺乏制約的依據和手段。四是業主委員會成員缺乏責任意識。少數的業主委員會成員缺乏責任意識、法制意識、整體意識,沒有從全體業主利益角度考慮問題,功利心重,利用業主委員會謀取私利,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五是業主自我管理和維護意識缺失。表現在自治意識差,公德意識不強。只管自家門內的事,不關心涉及到全體業主公共利益的門外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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