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合同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之間達成的,由保證人為債務人的債務提供擔保,當事人沒有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為其履行債務或者承擔相應的協議。這里的保證人是指主合同以外的,為主合同債務人提供擔保的第三人。
保證合同簽訂過程中,擔保權人應注意的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認真審查保證人的主體資格
所謂保證,首先必須注意,保證人必須是主合同當事人之外的人,主合同的當事人不能充當合同債務保證人。我國《擔保法》第7條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這里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一般包括: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私營獨資企業、合伙組織;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合伙型聯營企業;各國有商業銀行在各地的分支機構;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在各分支機構;從事經營活動的科技性社會團體等。
不過,一般情況下,擔保權人最好應當選擇確有保證能力的企業法人作為保證人。因為只有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組織,才具有備獨立的、充足的財產和對自己財產的獨立支配、處分權,才能擔負起代替主合同債務人履約的擔保責任。如果保證人只是一種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經濟組織,那么這種經濟組織一般都不享有獨立的財產權,他們既無獨立的財產權,又沒有獨立的主體資格,當然不應成為保證合同的一方當事人而充當保證人。
在審查保證人的主體資格時,擔保權人還必須注意,根據《擔保法》的規定,以下機構不得作為保證人提供擔保,否則,保證合同無效:
第一,國家機關不得作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第二,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合格證人;
第三,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內部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授權或者超出授權范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該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范圍的部分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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