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備】擔保合同范文10篇
隨著人們對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合同,簽訂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為。知道嗎,寫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擔保合同10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擔保合同 篇1
擔保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主要是合同所設定的保證、抵押、質押或其他擔保形式不發生擔保效力,擔保人還可能承擔擔保合同以外的其他民事責任。《民法通則》第六十一條規定:“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p>
擔保合同無效后果
《擔保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擔保合同被認定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p>
這些法律的規定,確認了無效擔保合同的歸責原則是采取了“過錯責任原則”。
過錯責任原則,是指以行為人主觀上的過錯為承擔民事責任的基本條件的認定責任的準則。按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僅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就不承擔民事責任。
無效擔保合同的民事責任的性質屬締約過失責任,而締約過失責任也正是以民法上以過錯為原則而所要承擔的民事責任。
無效擔保合同擔保人的法律責任。
擔保合同無效時,只能產生締約過失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合同法》、《擔保法》的有關規定,無效擔保合同當事人的締約過失責任范圍的確定取決于債權人因擔保合同無效所造成的損失、擔保人和債權人對無效合同的過錯程度等因素。
根據《擔保法解釋》第七條“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和第八條“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的規定,無效擔保合同擔保人的法律責任應按如下情形處理:
(1)主合同無效致使擔保無效時擔保人的責任,無論主合同的無效應歸責于債權人還是債務人,還是雙方都有過錯,也無論無效的結果導致的是返還原物,還是賠償損失,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都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2)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時,債權人無過錯的,因擔保人的無效擔保行為造成主合同債權人損失的,擔保人應根據其過錯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該種擔保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情形,主要是指債務人與擔保人違反法律禁止性或強制性規定以及惡意串通欺騙債權人而締結擔保合同的情形。
在司法實踐中還應注意的是,擔保人對債權人的全部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要嚴格把握該種情形連帶責任的適用。
(3)主合同無效而擔保合同無效時,擔保人明知主合同無效而仍然為其提供擔保的,因擔保人的無效擔保行為造成主合同債權人經濟損失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主合同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該種情形,要把握好擔保人過錯的內涵。此時擔保人的過錯,并非指擔保人在主合同無效上的過錯,而是指擔保人明知主合同無效仍為之提供擔保以及擔保人明知主合同無效仍促使主合同成立或為主合同的簽訂作中介等締約過錯,這也正是擔保人不能完全免責的原因。
(4)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時,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主合同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不影響主合同的效力。但是,以提供擔保作為主合同生效要件的,擔保合同無效時,主合同應確認未生效。擔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無效擔保合同的擔保人在承擔賠償責任后,擔保人是否享有追償權?
《擔保法》第三十一條、第五十七條、第七十二條規定了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而當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擔保人不承擔保證責任,而是承擔因締約過失的賠償責任。為此,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后,是否享有追償權問題,在實踐中,有人認為,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后,不享有追償權,一是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作為特別法的《擔保法》對此也未作規定。二是在債務人無任何財產可供執行時,才能執行無效擔保人的賠償責任,此時,何談追償權。
我們認為,無效擔保合同的擔保人在承擔了賠償責任后,享有追償權。理由是:
一是法律無禁止性規定,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因過錯對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是從維護債權人的角度出發。擔保人因擔保合同無效而承擔了賠償責任,為維護擔保人的合法權益,也應當享有追償權。
二是債務人無任何財產可供執行時,執行擔保人,無效合同的擔保人承擔責任后,這種追償權不能因債務人無財產而消滅,當債務人將來有財產時,擔保人可依法行使其追償權(也應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三是擔保人承擔的責任原本屬于債務人的責任,債務人是終極責任人。
四是從責任性質上,雖然擔保人的責任屬于締約過失責任,擔保人的過錯是決定其在擔保無效時繼續承擔責任的根據,但這種根據只是確定一定的代償責任的根據,擔保人承擔的責任仍有代償責任的性質。
因此,應對無效擔保合同的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的追償權予以明確規定?!稉7ń忉尅返诰艞l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即“擔保人因無效擔保合同向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債務人追償,或者在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內,要求有過錯的反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
擔保合同 篇2
出質人(甲方):合作典當行
住所地:
電話: 傳真: 郵編:
質押權人(乙方):青島新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青島市市北區延吉路128-36-01室
電話:400-619-7007
債務人(丙方):合作典當行實際控制人
住所地:
電話:
乙方青島新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運營網絡新博貸P2P平臺,丙方欲和乙方就利用乙方平臺融資事宜進行合作?;诒脚c乙方之間的融資合作,甲方自愿與乙方簽訂本股權質押擔保合同,以作為丙方利用乙方平臺進行一系列融資后按照還款的保證。
甲乙丙各方方遵循自愿、公平、平等和誠實信用原則對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進行磋商。經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特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出質權利
1.1本合同項下出質權利為甲方所持有的 公司注冊資本金 萬元的出資份額,即股權。
1.2本合同項下質權的效力及于出質權之孳息。
第二條 質押擔保的范圍
2.1甲方承擔質押擔保責任的范圍包括:0
2.1.1乙方按照與丙方簽訂的居間合同之約定提供的融資租賃金額;
2.1.2乙方向主合同的承租人行使追償權所發生的各項費用;
2.1.3乙方保管質押權利憑證的費用和實現質押權所發生的各項費用。
2.2甲方同時對主合同項下承租人應履行的義務、違約金責任和損害賠償責任承擔質押擔保責任。
第三條 合同的生效
3.1本合同項下權利出質依法律法規之規定需要辦理質押登記,本合同自甲乙雙方到規定的登記機關辦妥質押登記手續之日起生效。
3.2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質押登記事項發生變化,依法需要進行變更登記的,甲方應無條件配合乙方到原辦理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條 質押擔保的期限
4.1甲方依據本合同承擔的擔保責任不可撤銷,期限為:主合同期限屆滿后兩年。
第五條 出質權利憑證的占有
5.1甲方應將本合同項下出質權利的權利憑證和其他權屬證明材料在本合同簽訂之日交付乙方占有保管。
5.2質押期間,乙方應妥善保管出質權利憑證和其他權屬證明材料,如因乙方保管不善而造成質押物權屬憑證滅失的,乙方應承擔補辦費用。
5.3乙方在主合同項下承租人履行主合同之約定后,乙方應及時將出質權利憑證和其他相關權屬證明材料返還甲方。
第六條 質押權的實現
6.1約定期間簽署的主合同項下承租人違約,乙方可主張質押權利。
6.2乙方在主張質押權利時,有權依據法律規定對質押權利進行折價或拍賣、變賣以取得價款優先受償,也可將質押之權利直接轉讓至乙方。
6.3乙方依據前款之約定處分質押權利時,甲方應給予積極配合,不得設置任何障礙。
6.4乙方依本合同之約定處置質押股權,可以優先要求甲方以現金方式購買質押股權,購買價格為主合同項下承租人實際應支付的融資租賃金額,包括但不限于違約金、損失及各種費用。
第七條 甲方的陳述和保證
7.1甲方是本合同項下出質權利之完全的、合法的、有效的所有者或國家授權的經營管理者;出質權利不存在權屬爭議或經營管理權方面的爭議。
7.2甲方完全了解主合同之目的,提供質押擔保完全出于自愿,具有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同意質押擔保的決議,其在本合同項下的意思表示是真實的。
7.3甲方在本合同簽訂前未對所出質權利設定過質押、贈與或轉讓等法律處分。
7.4股權出質,甲方保證做到:
7.4.1出具該公司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同意甲方以其持有的本公司的股權進行質押擔保的決議。
7.4.2該公司涉及增資、減資、營業范圍變更、質押給乙方的股權增減變更、對外提供擔保以及其他涉及重大資產變動事項之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決議,應經乙方書面同意。
7.4.3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轉讓質押股權。
第八條 乙方的承諾
8.1乙方應妥善保管甲方交付的權利憑證和其他權屬證明材料。
8.2乙方主張質押權利時,處分本合同項下質押權利所得價款,在償還主合同項下融資租賃款的全部金額后還有剩余的,應將剩余的價款退還甲方。
8.3乙方應嚴格保守在合同簽訂過程中所知悉的甲方之商業秘密,本合同終止后,乙方應妥善保管與處置所持有的甲方各類資料,不得對外泄漏。
8.4(特殊情況下才有此條款)乙方承諾在租賃期內配合主合同下承租人的股份上市申請工作:必要時甲乙雙方可先行辦理股權解除質押登記;但甲方或承租人須提供可供乙方接受的替代質押物。
第九條 違約責任
9.1如因乙方的原因導致出質權利憑證滅失的,應向甲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9.2一方當事人未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義務,應向對方當事人按主合同項下租賃金額的2%支付違約金,并負有繼續履行的責任;無法履行或繼續履行不足以保障對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應向對方當事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9.3如因甲乙雙方的
過錯造成本合同無效或被撤銷,雙方應在質押擔保責任范圍內重新簽訂股權質押擔保合同以保障主合同順利實施。
第十條 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10.1甲方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具有獨立性,不受本合同任何一方與第三人之間關系的影響。如主合同在執行中被確認無效,則甲方仍應對主合同項下租賃金額承擔質押擔保責任。
如主合同項下的承租人違約,不影響甲方的質押擔保責任,甲方不能以此為由要求減輕或免除質押擔保責任。
10.2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可對本合同做出書面變更;變更方式為簽訂本合同的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
10.3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10.4主合同項下承租人履行主合同項下相關約定后或甲方向乙方承擔了擔保責任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終止。
第十一條 爭議的解決
11.1有關本合同的一切爭議,合同各方應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本合同有關條款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時,提請重慶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二條 附則
12.1本合同一式七份,甲乙丙三方各執兩份,登記機關執一份,各份合同內容相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
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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