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擔保合同模板匯總5篇
隨著法律知識的普及,合同的用途越來越廣泛,簽訂合同可以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內容是什么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擔保合同5篇,歡迎大家分享。
擔保合同 篇1
甲方(財產保全申請人):
乙方(財產保全擔保人):
甲方與 糾紛一案,為防止將來勝訴后難以執行或無財產可執行,向法院申請訴訟財產保全。現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乙方同意為甲方提供財產保全擔保并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擔保事項
甲方申請 人民法院對 標的額人民幣 元范圍內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甲方申請錯誤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失需賠償的,由乙方在上述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條 擔保期間
擔保期間是甲方向 人民法院申請訴訟財產保全擔保之日起至法院解封乙方的擔保財產之日為止(包括以撤訴、調解、判決終結的案件)。
第三條 擔保費和支付方式
1、甲方應就上述擔保服務事項向乙方支付財產保全擔保費人民幣 元。
2、本協議簽訂之日,甲方向乙方全額支付上述財產保全費。
3、非因乙方原因導致法院未能查封、凍結到被申請人任何財產的或法院裁定駁回甲方的財產保全申請,乙方在解除擔保責任后退回擔保費。
第四條 甲方需承擔以下義務
1、甲方對所提供的全部文件資料的真實性、完整及有效性負全部責任。
2、甲方應按約定時間支付擔保服務費,否則,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3、甲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有充分和法定的權力簽訂和執行與乙方簽訂的本合同。
4、甲方申請財產保全措施錯誤造成損失的,非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通過訴訟以外的方式自行向損失方確認賠償的內容;
5、甲方應在收到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送復印件壹份供乙方備案。
第五條 乙方需承擔以下義務
1、乙方向甲方保證具有訴訟保全擔保資格。
2、乙方對所提供的全部文件資料的真實性、完整及有效性負全部責任。
3、乙方在上述擔保標的額范圍內承擔擔保責任。
第六條 違約責任
1、財產保全擔保措施造成被申請人損失,被申請人向乙方索賠,在乙方承擔擔保責任后,甲方無條件全部承擔乙方因此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自乙方代甲方付款之日起至甲方向乙方還款之日止,甲方應按乙方墊款金額的每日萬分之六向乙方支付利息。
2、合同生效后,甲方無故單方解除合同的,乙方不再退回已經收取的擔保費,未支付的部分有權要求支付。
3、在案件審理結案之日起,甲方應向法院申請解除乙方的擔保責任,在收到法院解除保全裁定書三日內書面通知乙方。
第七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各方同意向合同簽訂地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條 合同生效、變更、和解除
本合同由甲乙雙方簽章或簽字后生效,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關本合同的補充、修改、變更和解除均須由雙方協商一致并訂立書面協議。
第九條 其他
本合同一式兩份,各執壹份,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地點:
擔保合同 篇2
擔保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主要是合同所設定的保證、抵押、質押或其他擔保形式不發生擔保效力,擔保人還可能承擔擔保合同以外的其他民事責任。《民法通則》第六十一條規定:“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擔保合同無效后果
《擔保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擔保合同被認定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這些法律的規定,確認了無效擔保合同的歸責原則是采取了“過錯責任原則”。
過錯責任原則,是指以行為人主觀上的過錯為承擔民事責任的基本條件的認定責任的準則。按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僅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就不承擔民事責任。
無效擔保合同的民事責任的性質屬締約過失責任,而締約過失責任也正是以民法上以過錯為原則而所要承擔的民事責任。
無效擔保合同擔保人的法律責任。
擔保合同無效時,只能產生締約過失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合同法》、《擔保法》的有關規定,無效擔保合同當事人的締約過失責任范圍的確定取決于債權人因擔保合同無效所造成的損失、擔保人和債權人對無效合同的過錯程度等因素。
根據《擔保法解釋》第七條“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和第八條“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的規定,無效擔保合同擔保人的法律責任應按如下情形處理:
(1)主合同無效致使擔保無效時擔保人的責任,無論主合同的無效應歸責于債權人還是債務人,還是雙方都有過錯,也無論無效的結果導致的是返還原物,還是賠償損失,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都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2)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時,債權人無過錯的,因擔保人的無效擔保行為造成主合同債權人損失的,擔保人應根據其過錯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該種擔保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情形,主要是指債務人與擔保人違反法律禁止性或強制性規定以及惡意串通欺騙債權人而締結擔保合同的情形。
在司法實踐中還應注意的是,擔保人對債權人的全部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要嚴格把握該種情形連帶責任的適用。
(3)主合同無效而擔保合同無效時,擔保人明知主合同無效而仍然為其提供擔保的,因擔保人的無效擔保行為造成主合同債權人經濟損失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主合同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該種情形,要把握好擔保人過錯的內涵。此時擔保人的過錯,并非指擔保人在主合同無效上的過錯,而是指擔保人明知主合同無效仍為之提供擔保以及擔保人明知主合同無效仍促使主合同成立或為主合同的簽訂作中介等締約過錯,這也正是擔保人不能完全免責的原因。
(4)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時,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主合同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不影響主合同的`效力。但是,以提供擔保作為主合同生效要件的,擔保合同無效時,主合同應確認未生效。擔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無效擔保合同的擔保人在承擔賠償責任后,擔保人是否享有追償權?
《擔保法》第三十一條、第五十七條、第七十二條規定了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而當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擔保人不承擔保證責任,而是承擔因締約過失的賠償責任。為此,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后,是否享有追償權問題,在實踐中,有人認為,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后,不享有追償權,一是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作為特別法的《擔保法》對此也未作規定。二是在債務人無任何財產可供執行時,才能執行無效擔保人的賠償責任,此時,何談追償權。
我們認為,無效擔保合同的擔保人在承擔了賠償責任后,享有追償權。理由是:
一是法律無禁止性規定,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因過錯對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是從維護債權人的角度出發。擔保人因擔保合同無效而承擔了賠償責任,為維護擔保人的合法權益,也應當享有追償權。
二是債務人無任何財產可供執行時,執行擔保人,無效合同的擔保人承擔責任后,這種追償權不能因債務人無財產而消滅,當債務人將來有財產時,擔保人可依法行使其追償權(也應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三是擔保人承擔的責任原本屬于債務人的責任,債務人是終極責任人。
四是從責任性質上,雖然擔保人的責任屬于締約過失責任,擔保人的過錯是決定其在擔保無效時繼續承擔責任的根據,但這種根據只是確定一定的代償責任的根據,擔保人承擔的責任仍有代償責任的性質。
因此,應對無效擔保合同的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的追償權予以明確規定。《擔保法解釋》第九條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即“擔保人因無效擔保合同向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債務人追償,或者在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內,要求有過錯的反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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