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擔保合同模板合集6篇
隨著法治精神地不斷發揚,人們愈發重視合同,越來越多的場景和場合需要用到合同,簽訂合同也是避免爭端的最好方式之一。合同有不同的類型,當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擔保合同6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擔保合同 篇1
債權擔保
債權擔保的內容即擔保權與擔保義務組成的權利義務關系。債權人的擔保權因人的擔保和物的擔保的性質不同,也表現不同的屬性。在人的擔保即保證中,擔保權是一種債權性的請求權,屬債權范圍;而在物的擔保中,則是一種物權性的優先受償權,故也稱為擔保物權,兩者間的效力相差較大。與此相對應,擔保義務人的義務在人的擔保中,實為一種債務,而于物的擔保中則是一種物權負擔。
保證合同內容
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保證的方式; 保證擔保的范圍; 保證的期間; 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保證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抵押合同內容
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抵押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權屬或者使用權權屬; 抵押擔保的范圍; 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質押合同內容
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質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 質押擔保的范圍;*質物移交的時間性; 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質押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擔保合同 篇2
出借人:(以下簡稱甲方) 借款人:(以下簡稱乙方) 乙方因急需流動資金,特向甲方申請臨時借款,雙方本著“平等自愿、誠實守信”的原則,依據我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就乙方向甲方借款一事簽訂如下:
一、借款金額:人民幣(大寫)壹佰萬元整(小寫:100萬元)。
二、借款期限:1個月,甲方向乙方提出提前歸還借款,提前10天通知乙方,乙方應按甲方提出的要求歸還借款。
三、借款利率:按1.5%月計算,(按實際借款天數折算),借款時支付合同約定時間利息(最短天數不低于7天)。
四、違約責任:借款到期,乙方應按時足額歸還,如出現違約,需按借款金額的5‰天支付違約金。
五、乙方借據為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本合同在履行的過程中發生爭議或糾紛,由當事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則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七、本合同一式貳份,由甲、乙、方各執壹份,簽字蓋章即生效。借款還清,本合同自行終止。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擔保合同 篇3
擔保合同是指為了使債務人履行其債務在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或無法履行債務時,以一定方式保證債權人債權得以實現的協議,它是一種重要的民事合同。那么擔保合同的期限有多久呢?本文為大家帶來擔保合同期限的法律知識,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保證擔保最長期限】關于擔保也會過期嗎?
“我愿以個人的全部資產,為70萬借款提供擔保。如果他還不了錢,這筆錢我來還!”這本是擔保人白紙黑字寫下的“保證”,債主也指望借款人還不起錢時,可以由擔保人來還錢,可他的“算盤”最后卻落空了。
擔保也會過期嗎?法官解釋,本案中當事人未約定擔保期限,而法律明文規定,這種情況下,擔保期限只有半年。可債主是在過了還款期限1年多才提起訴訟的,已明顯超過了擔保期限。
律師說,這種情況是擔保合同里的“低級錯誤”,其實是可以避免的。當事人應如何避免?我們邀請法律界的人士來支招。
【事件實錄】
70萬的擔保落空
20xx年10月24日,晉江男子張某因經商資金周轉困難,向石獅商人林某借款100萬元。借款到期后,張某只還了30萬元,打算延期支付剩下的70萬元。
為此,雙方協商后決定,由張某的親戚陳某出面作擔保,將70萬元借款期限延長至20xx年6月15日。在保證書中,陳某寫明,“本人愿以個人全部資產,為70萬元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保證范圍為70萬元本金、相應的利息及實現債權所需費用。若借款人屆時不能按期還本付息,本人愿代借款人支付上述保證范圍內的債務”。
不過,在70萬元借款延期到期后,張某未能償還本息,陳某也未履行連帶擔保責任。今年2月5日,林某將張某及陳某告上法庭,要兩人還錢。
不過,石獅法院近日一審判張某償還70萬元本息,并認定擔保過期,判陳某免擔保責任。
各方說法
在借貸關系中,有擔保人作擔保,原本是為更好地保證債主的權益。但是,在本案中,為何會出現擔保落空的情況呢?
未約定保證期限,半年就會過期
法院審理認為,雖然陳某自愿為借款作擔保,并自愿按連帶責任保證方式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林某并沒有和擔保人陳某約定保證期限,也就是擔保期限。根據我國《擔保法》規定,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限的,擔保期限為借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超過這個期限,保證人可免除保證責任。
“也就是說,林某應自20xx年6月16日起六個月內,即20xx年12月16日之前要求保證人陳某承擔保證責任,但他卻在今年2月5日才對其提起訴訟,已明顯超過保證期限,所以應免他的保證責任。”主審法官如是說。
擔保期限最長2年
“這是低級錯誤。”律師說,在擔保合同中,約定擔保期限是最基本的。但是,一些人知道要為借款約定期限,卻忘了給擔保約定期限,豈不知擔保也是會過期的。
那么,擔保期限究竟怎么算呢?一般存在以下三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是明確約定擔保期限,債主應在這段時間內向擔保人主張權利,否則逾期擔保人免責;
第二種情況,是未約定擔保期限,如本案中擔保期限從最后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開始算的半年,超過半年之后擔保人免責;
第三種情況,有約定擔保期限但未明確約定,如在合同中約定“擔保人的保證責任為借款全部付清為止”,這種情況下,擔保期限應從最后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開始算的2年,超過2年擔保人同樣可以免責。
綜上,我們可以了解到,擔保和訴訟期限一樣,不可能永遠有效。擔保合同一般是借貸合同的附屬合同,只有借貸合同有效的情況下,附屬合同主張的權益才能受到保護,普通民事訴訟期限為2年,因此法律規定的擔保期限最長也是2年。希望以上內容能夠幫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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