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擔保質押合同
合同編號:___年質押字第___號
質權人:(以下稱甲方)
出質人: (以下稱乙方)
根據甲方與借款人 簽訂的 年委托字第__號《委托擔保合同》(下稱委托合同)和甲方與榮昌縣 農村信用合作社(下稱貸款人)簽訂的( )農信社 年保字第__號《保證合同》的約定 ,甲方作為擔保人為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 萬元[( )農信社 年借字第 號《借款合同》(下稱主合同)]提供信用擔保。為了保障甲方擔保貸款債權的實現,借款人應向甲方提供反擔保。乙方受借款人的委托并自愿為甲為的擔保貸款債權提供質押擔保。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質押反擔保的主債權種類和數額:即借款人與貸款人簽訂的主合同約定的借款,數額為 佰 拾 萬元 ( 元)。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質押反擔保范圍:
(一)甲方為借款人代位清償的全部債務(本金、利息、復息、罰息、借款人違約金及實現甲方和貸款人債權的費用等),以及應由借款人支付給甲方的代償資金占用費。代償資金占用費以代償的全部債務為計算基數,從代償后次日起按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浮動50%計算。
(二)委托合同中約定的借款人應向甲方支付的違約金、賠償金、擔保費等。擔保費按實際擔保期限、擔保額及擔保費率計算。
四、反擔保質押財產:乙方的工資收益權。
五、特約事項: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不承擔擔保責任:
1、甲方與借款人、貸款人協議變更主合同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的;
2、甲方與貸款人協商允許借款人轉讓債務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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