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擔保合同是稅務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要求納稅擔保人明確擔保責任及其用于擔保的財產,以保證履行其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而出具的合同。
納稅擔保合同訂立條件
1.擔保對象
依據《納稅擔保試行辦法》第三條規定:如納稅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適用納稅擔保:
一是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經責令其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收入的跡象,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的;
二是欠繳稅款、滯納金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三是納稅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而未繳清稅款,需要申請行政復議的;
四是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提供納稅擔保的其他情形。
2.擔保條款
(1)雙方當事人的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地址、開戶行及賬號(2)納稅擔保人自愿擔保的意思表示;(3)擔保的金額范圍和擔保期限;(4)擔保方的義務;(5)違約責任;(6)爭議的解決方式;(7)雙方約定的其他條款;(8)簽約方的簽字蓋章,簽約時間及簽約地點。
納稅擔保合同
被擔保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計算機代碼: 稅務登記號:
納稅擔保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計算機代碼: 稅務登記號:
稅務機關:
法定代表人:
地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簽定本納稅擔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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