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協議書 篇1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因性格不合,感情確已破裂,經雙方友好協商,訂立如下協議:
一、甲乙雙方自愿離婚;
二、某某房屋的所有權歸乙方所有,乙方補償甲方 萬元人民幣;甲方須配合乙方辦理房屋產權變更一切手續;過戶費用由 方負擔。
三、甲乙雙方于 年 月 日到 房產局辦理房屋產權變更手續,乙方應于___________給付 萬元給甲方。
四、甲方在 年 月 日前從共同居住的房屋中搬出。
五、共同財產中______財產歸甲方所有。其他財產中家俱、電器及其他物品歸乙方所有,各人的私人生活物品歸各人所有。
六、雙方婚后生育一子(女)今年 歲,由 方撫養,另一方支付撫養費 元每月,至小孩十八周歲,十八周歲以后的費用雙方協商約定共同承擔。
七、離婚后 方有探視孩子的權利,具體方式為:(雙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約定)
八、雙方確認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沒有發生任何共同債務,若辦理離婚手續后發現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外負有債務的,由負債方自行承擔。
九、本協議自雙方簽字后并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生效。
十、本協議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
甲方(簽名) : 乙方 (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夫妻離婚協議書 篇2
女方:,女,漢族,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證編號:,住址:佛山市順德區大良街道。
男方:,男,漢族,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證編號:,住址:佛山市順德區大良街道號。
第一條上列男女雙方經充分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簽訂本離婚協議。
第二條男女雙方于1996年5月1日登記結婚。雙方因婚前了解不深,缺乏感情基礎,婚后沒有注重感情的培養,而且性格不合,已經分居很久,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確已沒有和好的可能,一致同意自愿離婚并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
第三條男女方共同財產:房產一套,位于佛山市順德區大良街道,該房產價值伍拾伍萬元;汽車一輛,車牌號碼為〃,價值陸萬元;號房及該套房內的一切共有家庭用品,車牌號碼為〃汽車,歸男方所有,男方同時給予女方補償房價款叁拾叁萬元,于辦理離婚登記時一次性支付。
男方、女方專用的物品,分別屬男、女方各自所有。
男方、女方共同債務有向男方姐姐借款伍萬元整,由男方歸還。共同的債權有貳萬元整,由女方享有。若男方、女方另存有債務的,屬個人債務,由其個人償還,與另一方無關。
第四條婚生兒子,于年月日出生,身份證編號。雙方一致同意由女方撫養,男方應于每月的十八號前支付女方撫養費玖佰元整;兒子年滿18周歲后由其選擇隨男方或女方生活。
第五條男方有探視兒子的權利,每周一天,時間為星期六或周日。兒子讀書時寒暑假期間的探視時間,雙方另行約定。
第六條男女雙方簽訂本協議日起十天內,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
第七條離婚后,一方不得干擾對方的生活,雙方不得做有損婚生兒子健康成長的事情,都有教育婚生兒子的義務。
第八條本協議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一份給婚姻登記機關;自離婚登記之日起生效。
女方簽名:
男方簽名:
年月日
夫妻離婚協議書 篇3
男方協議人:, 年 月 日出生,居民,
住址: 身份證號:
女方協議人:, 年 月 日出生,居民
住址:陳身份證號:
協議人、雙方于年月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依法登記結婚,至今育有兩子。因協議人雙方性格差異懸殊,經常吵架,夫 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無法繼續共同生活且沒有和好可能,故雙方決定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經充分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與自愿離婚。
二、雙方育有兩個兒子秦(身份證號:),二兒子秦(身份證號:)。
雙方約定:大兒子、小兒子隨男方生活,女方承擔兩子部分撫養費共500元/月,從月起直至兩子成年。在不影響孩子學習、生活的情況下,女方可隨時探望男方撫養的孩子。
三、協議人雙方現有夫妻共同房產包括:
位于省市區的按揭商品房一套(房產證編號:房地證字第號)在女方名下暫未供完,男方每月支付兩千元人民幣到供完房屋,待二兒子滿十八歲時過戶到兩個兒子名下。
四、車牌號為的小汽車歸女方所有。
五、女方經營的十堰東城店鋪中的股份歸女方,由女方繼續經營。
六、雙方婚姻存續期間的債務共壹佰壹拾伍萬元人民幣,女方承擔柒拾伍萬元人民幣,男方承擔肆拾萬元人民幣,在簽訂本協議之日后發生的債務由債務記名者負責清償。
七、雙方必須在本協議簽訂30日內共同至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完畢,并領取離婚證。
八、違反本協議的責任:如男方秦不予配合,未能在本協議確定期限內與女方陳共同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則男方無權獲得子女的撫養權,并且在夫妻全部財產中只能分配得總額的25%;
九、一方隱瞞或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責任:
雙方確認夫妻共同財產在上述條款已作出明確列明,并無其他財產,任何一方應保證以上所列婚內全部共同財產的真實性。本協議書財產分割基于上列財產為基礎。任何一方不得隱瞞、虛報、轉移婚內共同財產或婚前財產。如任何一方有隱瞞、虛報除上述所列財產外的財產,或在簽訂本協議之前二年內有轉移、抽逃財產的,另一方發現后有權取得對方所隱瞞、虛報、轉移的'財產的全部份額,并追究其隱瞞、虛報、轉移財產的法律責任,虛報、轉移、隱瞞方無權分割該財產。
十、本協議確定的離婚,自雙方辦理離婚登記、取得離婚證后發生法律效力;本協議確定的財產分割及違約責任,不受離婚登記程序影響,自協議雙方簽字后即生效,效力及于今后。本協議履行后,任何一方無權以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任何事由向另一方提出任何其他要求。
十一、其他
1、本協議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交婚姻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2、如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任何一方均可憑本協議向人民法院起訴。
男方協議人: 女方協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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